附件4-6:被告2《情况说明》“证据”采信错误。 【1】《判决书》第8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2页)2023年8月30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采取资金冻结90天处罚措施,案涉商品停止直播;2023年11月17日,被告寻梦公司对涉案店铺扣分A类36分,关闭店铺直播功能。此外,被告寻梦公司还限制了涉案店铺资金提现。截至本案诉讼时,案涉店铺已无在售商品。《判决书》(第20页)本案中,……其次,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2】《判决书》(第14页)原告陈述:12.寻梦公司对案涉店铺前几个措施都是罚款,但罚款不是法律上的必要措施,2023年11月17日才自述下架,但被告寻梦公司的证据是无效的,因为50%是马赛克。…… 【3】《情况说明》不是证据、不是证据、不是证据。 《笔录2》第11-12页, 审:被告2有无证据提交? 被2代:没有,只有对直播录屏的情况说明。 【4】《情况说明》标题:“情况说明(谨供参考)”。被告2自己都说“谨供参考”,对核心“证据”有这样客气的吗?对自己的东西这么没有底气,也就是这个东西经不起推敲。证据就是证据,是希望法庭采纳而不是参考。 【5】这份《情况说明》超过庭审法官给的第二次举证期限,没有证据表明这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交的。因为《情况说明》没有时间落款,原告得到的时间是第二次庭审(2024-01-18)过后的2024-02-01《法网》送达的。其应在第一次庭审和其他证据同时提交,因为不是新形成的。 【6】《情况说明》是被告2单方提供的,截图关键部位一半以上被马赛克遮盖,是不完整的没有佐证的孤立的复印(打印)材料(无公正)。 【7】文字叙述部分均无对应的证据证明,空口说白话。不具合法性、缺乏真实可靠性。 【原告观点】 l 8月10日拼多多法务和原告交流【证据L9】所有资料微信中已经全部提供给拼多多法务(8月10日)。包括视频证据。 l “在平台采取上述处罚措施后,该商品链接此后已无任何直播记录”。真实情况是该商品在《景睦珠宝旗舰店》仍在直播,有直播就有链接,否则无法购买。时间是2023年9月28日和2023年10月30日【证据x3:翡翠套装价值1亿元,证据x4:翡翠套装价值1000亿元】,整个拼多多平台,该商品只属于被告小石头所有,其他人没有售卖。 【8】该《情况说明》没有在法庭质证,庭后原告回去看笔录才知道有这个东西,索要后法庭才提供。(2024-01-23原告提交《法网》索要:1月18日庭审记录第5页,“具体已作为情况说明提交”,情况说明了那些情况,请提供,谢谢)。2024-02-01收到反馈。(《法网》有记录) 【9】被告二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10】但法院一审认可该“证据”。没有说明采纳理由。 【11】对被告不利的部分法庭没有采纳陈述:《情况说明》表格显示“违规时间:2023-11-17;本节违规原因:直播-不恰当宣传(严重)。说明11月17日被告1仍在直播并做“不恰当宣传”,否则不能违规。 【12】在另一张打印的表格 “规则列表”内11种处理措施中用红色方框提示读者“36分,关闭直播功能15日”,是否真实执行关闭,被告2并无证据证明( “平台自治”规则是规则,执行是执行,不能证明规则一定被执行,尤其拼多多)。即便关播,也已经过去4个月了,能算及时吗? 【13】《情况说明》最后第二张图显示“该店铺正在上传商品”!?说明正在销售。这是为什么?是否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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