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4:没有证据证明拼多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 《判决书》第20-21页: 被告寻梦公司依法审核了“小石头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奔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奔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观点】 【1】一审对合理期限的规定没有释明,怀疑滥用自由裁量权。《附件4-5:自由裁量权过分使用“合理期限”不明》 【2】被告2证据自证原告已经有效通知。 《被告2证据5.协商售后情况》表格: 2023-07-12用户发起售后申请,商家驳回退款单; 2023-07-13用户申请拼多多介入;【原告通知被告2】 2023-07-13买家已经有效举证,拼多多判定商家责任;【被告2已知商家侵权】 【3】被告2自认其转送被告1并协商赔偿金额。 《笔录1》第12页,被告2陈述“在原告下单后无论是联系平台客服还是起诉后联系平台法务均是积极协助原告处理相关售后,协商退货退款,并在征得商家同意的情况下协商一定的赔偿金额”。证明被告1侵权属实(否则不用协商赔偿金额),被告2转送原告信息给被告1且与被告1沟通。 【4】以上证据证明被告2“明知”。 明知的时间是2023年7月13日拼多多客服判定商家责任,并与商家协商赔偿金额。 【5】被告拼多多没有证据证明8月30日采取法律意义上的“必要措施”,下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扣分、罚款没有法律意义,也达不到停止宣传、售卖的法律效果。 拼多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6】被告拼多多提供的《情况说明》不是合格证据 《附件4-6:被告2<情况说明>“证据”采信错误》(4页有图) 【7】没有证据证明被告2采取了必要措施。 即便按11月17日计算,也已经过了4个月。很不及时。 【8】被告2存在过错,没有完成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9】. 说说本案审判长的法律观点及本案应用 来自上海高院网络发布的本案审判长邓鑫法官撰写并宣讲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长宁法院 2023-12-25 16:00 来源上海高院)第07条 判断平台是否承担责任:一、平台是否完成注意义务:“平台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入驻商家的审核、侵权商品下架及身份信息披露。……平台完成入驻商家身份证、活体认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银行卡、经营类目等基本信息审核,及时对侵权商品进行下架或断开链接处理,并在消费者起诉后依法披露入驻人身份信息的,若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应视为平台已完成了相应注意义务,依法不承担责任。” 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1完成依法登记,平台审核营业执照。见《附件4-2:连带责任中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法登记》。(6页有图) ②被告售卖违规类目商品。见《附件4-1:案涉商品不是禁售商品的认定错误》。(4页有图) ③没有证据表明平台采取了下架、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本文《前文》。 ④此时讲课宣传及时,彼时判案为什么不及时而“合理期限”呢? 由此四条,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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